全美山东同乡会联合总会会章


第一章 名称

本会定名为全美山东同乡会联合总会。英文名称定为:[U.S.SHANDONG FELLOWSHIP ASSOCIATION]本会的注册地址:美国纽约市

第二章 宗旨

一. 本会为全美各地山东同乡会之联谊机构,为非政治、非宗教及非营利之组织。

二. 本会将促进全美各地山东同乡会间之联繫,敦睦乡谊,增进瞭解,以求乡亲们之互相合作,精诚团结;

三. 本会将协助全美各地山东同乡会拓展会务,发扬中华文化,使乡亲及其子女保护中国之优良传统。

四. 本会将支持全美各地山东同乡会,并鼓励乡亲与各地华裔社团、各国族裔及美国人民和平相处,积极参与美国政治及公益活动,以争取华人之利益及权利。

第三章 会员

一. 凡全美各地山东同乡会,在美合法注册,拥有会员25人以上,且其无不良纪录及不良背景,爱国爱乡,促进美中两国文化交流、経贸往来,并为美中两国友谊进展儘心力者皆可入会。

二. 新会员需経两位理事会成员介绍,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始能入会。

三. 会员必须积极参加总会活动。对长期不参加活动的会员经理事会开会表决,超过3/2的同意即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四. 会员可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之会员代表大会。

五. 会员有遵守本会会章及缴纳会费之义务。缴纳过当年会费之会员代表,在代表大会中有表决权。

六. 会员享有本会所提供之一切服务及其他利益之权力。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一. 本会之会员代表大会由各会员选派代表组成之,为本会之最高权力机构。

二. 各会员选派代表之人数,以各该会会员人数为准。凡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未满五十人者,选派代表一人;凡有会员五十人以上而未满一百人者,选派代表二人;凡有会员一百人以上而未满二百人者,选派代表三人;凡有会员二百人以上而未满四百人者,选派代表四人;凡有会员四百人以上者选派代表五人。

三. 会员代表大会之代表任期为两年,但经会员继续选派者得连任。

四. 会员代表大会任务为选举会长、首席副会长,理事长、监事长重要大会成员。副理事长、副监事长由理事长和监事长指定,监事长由参加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通过代表大会决定本会应推动之重大决策事宜。

五 首席副会长是下一届会长的的主要候选人。首席副会长必须得到60%的代表投票通过才能成为新一届的会长,如果选票通不过,会长从参加会议的代表中推荐投票选出。

六 总会的区域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总会本着公平的原则,会长、理事长、首席副会长主要干部在三大地区每年轮流担任、并由各大区域会员通过选举产生所轮到的主要干部职务。

七. 每年一次的代表大会和会长换届的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

八 选举大会的时间和地点:

     地点:  在首席副会长所在地

      时间:  换届年的3月22日

第五章 理事会

一.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人理事组成之。在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代表大会的职权。

二. 理事之任期为两年、连选得连任。

三.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首席副理事长一名。正副理事长任期为两年,不得连任。理事长任期在当选两年后的三月二十二日结束。理事会对会长的工作有监督的职责,在会长违犯会规或社会法纪的情况下,有召集理事会对会长处分或弹骇之权利。

四. 本会设会长一名、首席副会长一名。会长负责主持制定总会全年工作计划,对内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对外代表本会开展交流和协调事务。处理日常会务并在每年一次的代表大会上彙报总会工作。任期二年,不得连任。任期在接任两年后的三月二十二日结束。任期结束之日起,不得再以总会会长名义做任何事宜。首席副会长在会长空缺或不能行使职权时代行会长之职。

六. 理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七. 首席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当理事长因故缺席时,代表理事长执行其所有职务。

八. 财务长负责主持本会所有之财会业务。

第六章 监事会

一.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就代表中选任监事组成之。

二. 监事之任期为两年,连选得连任。

三. 监事会设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各一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之,任期为两年,不得连任。

四. 监事会之集会,由监事长视业务之需要召集之。

五. 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处理监理事务,并兼任秘书。当监事长因故缺席时,代表监事长执行其所有职务。

六. 监事会负责审查理事会之财务收支及监督理事会对各项会议决议之执行。

七. 监事会有权检举及调查本会所有任职人员(包括会长、理事长)失职与败坏本会名义等之不当行为,并将检举及调查结果提交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议决处理。

第七章 会费

一. 本会经费以各会员缴纳之会费为主要财源。

二. 各会员每年应缴纳会费之数额,以各该会员选派出席本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之多寡缴纳之。凡选派代表一人,以一百元计算。

三. 为充裕经费,本会得接受会员及社会人士之捐款资助,并由理事会筹谋开拓适当之财源。

第八章 会址

本会在设立固定会址之前,暂时以会长之位址为本会之会址。

第九章 附则

一. 本会为发展会务之需要,得由各分会推荐,经理事会通过聘请具有德高望重或专长之知名人士为本会顾问。本会卸任之会长为当然顾问。顾问任期为两年。

二.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之代表,不克出席会议时,得书面委託代表出席并代行其职权。受委託之代表必须为本会或本会会员组织之会员。委託或受委託均以一人为限。

三. 本会之会计年度为每年三月22日至次年三月22日止。

四. 本会之会章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五. 本会会章于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第一届代表大会制订,并分别于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六日;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二○○六年二月二十日;二○一二年九月一日;二○一五年;二○一七年六月二日进行了重新修订并通过。